 |
|
 |
::: |
首頁 > 便民服務 > 表演藝術科 |
|
|
|
|
|
雲林縣街頭藝人相關文件
★107年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文件及須知
一、實施依據:
「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要點」,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二年。街頭藝人應於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向雲林縣政府文化處申請換證,未完成換證程序者,期滿自動失效;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而有遺失或毀損者,應向雲林縣政府文化處申請補發。
二、受理時間:107年6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恕不受理。
三、辦理方式:
(一)通訊辦理:填妥「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補發申請表」後,以【掛號】寄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收,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並請註明「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申請」。個人通訊辦理請隨附新臺幣44元之「回郵」(團體組辦理換證請附上郵寄掛號申請之同面額郵票),辦妥後將以掛號寄出。
(二)親臨辦理:於受理期間之上班日(週一至週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18:00,親自或委託他人持換證應繳文件,至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辦理。
四、繳交文件:
(一)個人:附件1〈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補發申請表【個人】〉、附件3〈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及原領街頭藝人證(舊證);另請將具代表性之展演照片及大頭照電子檔各1張,Email至yunlin.busker@gmail.com或alfie0308@gmail.com。
(二)團體:附件2〈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補發申請表【團體】〉、附件3〈個人資料及著作財產權使用授權同意書〉及原領街頭藝人證(舊證);另請將具代表性之展演照片及大頭照電子檔各1張,Email至yunlin.busker@gmail.com或alfie0308@gmail.com。
五、換證費用:免費
六、申請換證相關文件於受理期間可在雲林縣政府文化處網站首頁(http://www2.ylccb.gov.tw/) 下載。
七、倘有任何意見,可逕與縣府承辦人員聯絡:
聯絡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處(表演藝術科)
承辦人:張佳皓
E-MAIL:yunlin.busker@gmail.com、alfie0308@gmail.com
電話:05-5523166、0986-226661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310號
|
|
|
 |
檔案下載 |
|
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證換證、補發申請表 |
|
雲林縣開放街頭藝人展演空間場地彙整表 |
|
雲林縣街頭藝人展演規範及展演許可表 |
|
雲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要點 |
|
|
|
|
|
|
|
|
|
|